江苏省无锡交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科研项目(课题)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项目(课题)管理,保障科研工作顺利开展,明确项目(课题)管理机构和科研人员的责任、义务、权限,不断提升教师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促进我校发展,更好地为行业和地方经济发展服务,根据国家、省部相关文件,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中的科研项目包括科研课题,以下统称科研项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职工为第一主持人所承担或立项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分纵向项目、横向项目。纵向项目主要指我校承担的由国家、各级政府、联合学院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各类学会、协会、社会组织下达的研究课题及我校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以相关部门发布的立项文件或通知为依据;横向项目指以学校名义,按企事业单位要求开发的“四技”(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研究项目,以研究协议及学校收到委托或合作方的资助经费为确认依据。
第三条 科研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科研项目实行学校、院部(处室)两级管理。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指导学校项目研究工作,审定学校研究项目的规划、立项、成果鉴定或评审的最高学术机构。科技与合作处是代表学校负责全校科研项目管理协调、服务的职能部门。各院部(处室)是学校科研项目研究的基层单位,在学校分管校长的领导和科技与合作处的指导下,具体组织本部门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六条 科技与合作处的职责主要是负责学校科研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制定科研规划、课题指南和管理办法,提供科研信息服务,开展科研对外交流,进行产学研应用性研究指导,组织学校课题立项评审,审核课题经费及经费使用情况,下达学校课题立项通知书,督促检查课题研究进展情况,协调组织课题的结题验收、鉴定与评审。根据国家、省(部)、市(厅)等有关文件精神,负责组织纵向和横向项目的申报,为科研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第七条 各院部(处室)主要负责本部门年度和近期科研工作计划的制定,初审项目申报资料,监管立项项目的进展,负责开展校级立项课题的开题工作,协助项目主持人联系、参与项目结题的验收和鉴定工作,负责本部门立项项目的登记备案。各院部(处室)要明确专人负责科研管理工作。
第八条 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在科技与合作处和院部(处室)的具体指导下,独立开展研究工作,负责制定项目研究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项目组成员的组成和日常管理,负责项目经费的使用,高质量地按时完成项目的研究工作。项目组应接受科技与合作处和院部(处室)的检查和督促。
第九条 横向项目管理是我校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与合作处是横向项目组织管理的职能部门,指导各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开展项目对接和洽谈、负责合同技术审核、过程监督和协调、经费使用审核和监督、结题验收以及鉴定、报奖、成果登记等;各项目承担单位由科研工作负责人负责横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成果的推广、应用与转化工作;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合同法律审核,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财务管理;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经费使用、结题总结、科技档案归档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项目研究应符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紧跟职业教育发展态势,落实“依托交通行业、紧贴造船工业、服务地方经济”的办学宗旨,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有利于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有利于行业技术进步,有利于我校决策管理,有利于提升学校的综合竞争实力,有利于提高教师的教学、学术水平。
第十一条 申请条件。
1.申请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的能力和精力,有比较充分的前期准备;
2.纵向或横向研究项目的项目主持人一般应是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我校在职教学、教辅和管理人员。教改项目、青年专项项目及本校课题可向中青年教师倾斜;
3.项目主持人必须是项目研究的实际参加者,能切实承担项目研究工作,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具备指导开展项目研究的组织能力和学术水平。原则上项目主持人只能申报(主持)一个项目、参与一个项目;
4.申请项目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性或应用性,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经费预算合理;
5.对于正在承担校级以上项目研究者,或二年来立项(各类项目)后未能按期结题,或违反科研项目管理规定的申请者一般不再立项。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纵向项目申报。项目申请人根据各级有关部门项目申报通知、指南等文件选定课题,准备申报资料,提交所在院部(处室)。
(二)纵向项目立项。
1.初审。各院部(处室)负责对本部门申请人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并对申请人的科研能力、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等方面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签署“是否同意申报”意见;
2.复审。各院部(处室)初审通过的申报表报科技与合作处,由科技与合作处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进行论证,择优选题;
3.终审。①校级课题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报请分管校长批准后,下发学校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②申报横向项目的材料严格按照企事业单位与学校签署的合同项目进行审批,争取获得立项。③申报校外纵向项目的材料由科技与合作处上报有关部门,等待立项通知。
(三)横向项目申报。横向项目负责人应与委托方签订相应的合同书或协议书,经所在单位审核后盖章。未盖章的横向合同,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项目申请人与相关单位达成合作研究项目或委托研究项目意向后,填写《横向项目(课题)立项表》,一并报院(部)负责人审核。
(四)横向项目立项。院(部)负责人对合同进行审查:
1.关于合同类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与合同填写一致,内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项目名称;
(2)项目内容、范围和要求,协作方式,随成果交付对方的设备清单;
(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5)风险责任的承担;
(6)技术成果的归属、分享和收益的分成方式;
(7)验收标准和方法;
(8)价款、报酬或使用费及其支付;
(9)违约条款和共同条款,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10)解决争议的方法;
(1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2.合同条款中请确认付款方式、知识产权归属、纠纷赔偿、科研设备归属(其中归甲方所有的科研设备需附清单)、合作双方的责、权、利等主要条款进行论证;
对合同内容、立项条件、科研计划、完成时间、项目组的完成能力和学校的实验设备、配套设施对项目的支持等情况进行论证和审核。
3.合同经对方单位盖章后,交科技与合作处审核。(合同一式五份:合同由校党政办公室保存一份,科技与合作处保存一份,院(部)保存一份,项目负责人一份,对方单位保存一份)。《横向课题立项表》经院(部)审核、科技与合作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科技与合作处保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学校先盖章的,可以先由院(部)审查,学校盖章,再由对方单位盖章。
第十三条 凡需要校内职能部门给予条件保证的重大横向科研项目,须经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分别签署意见,必要时分送合同副本,以便校内协调。
第十四条 凡是项目主持人为本校教职工的,其申报的科研项目(或子项目)纳入学校统一管理范畴,并在科技与合作处登记并办理立项手续,否则该研究成果不予认可。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开题。项目主持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应尽快确立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校级课题按照学科划分由所在院部负责在一个月内组织开题,开题评审专家一般由3-5人组成(至少有一位院部以外的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各院部选定专家、时间、地点后,报科技与合作处备案;校外纵向项目评审鉴定人员由校内和校外专家共同组成,成员由各院部与科技与合作处共同商定,如项目下达单位对评审专家人员构成有具体要求,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信息沟通。项目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报所在院部(处室)和科技与合作处。
第十七条 中期检查。学校课题研究中期要填写中期检查表报所在院部(处室)和科技与合作处,由院部(处室)进行检查,科技与合作处进行抽查。其它项目的中期检查,遵照上级有关项目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 项目调整与延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主持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部(处室)领导同意,报科技与合作处审批、备案:
1.变更项目主持人或项目组成员;
2.改变项目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
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十九条 项目撤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项目:
1.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2.与批准的项目研究目标严重不符;
3.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4.违反项目研究规定的其它情况。
对不予结题的项目和被撤消项目的主持人二年内不得申报各类项目,并追缴项目研究期间的部分或全部经费。已立项的项目如无极特殊情况不得自行终止研究。
第二十条 横向课题的项目实施。
1.各院(部)负责人协助科技与合作处,对本部门的项目组进行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及成果统计等工作。横向科技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完成负有直接责任。项目组人员应服从项目负责人的管理,按时完成项目负责人分配的工作。
2.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和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培训、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组,项目负责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委托项目组其他人代理负责,经委托单位和所在院(部)同意后,报科技与合作处审核批准。
3.技术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切实维护我校正当权益和声誉。与项目有关的重要事宜、变更或说明须以书面形式上报科技与合作处,经科技与合作处审核后提交对方。协议各方不得单方修改、废止、口头变更或解除合同。
4.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项目所在院(部)科研工作负责人应查明原因,提出意见,上报科技与合作处,并向委托方说明情况,经协商一致,双方正式签署书面变更或解除协议。
5.跨年度的横向科技项目实行中期检查报告制度,重大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接受学校科技与合作处的监督和检查。对研究计划或合同执行不力、无故拖延或经费使用不当而影响学校声誉、损害学校利益的项目,学校在与所属学校院(部)协商的基础上有权更换项目负责人、中止经费使用或中止项目的执行。
6.项目组及负责人除负有技术责任外,还应负有相应的经济责任。当技术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及时上报科技与合作处,再与委托方协商,协商经过要以书面形式记录备案;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在纠纷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请学校向有管辖权的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超过诉讼期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费。所有科研项目均需填写《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经批准后,专项管理和使用,原则上不得超出预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成果符合知识产权要求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三条 学校课题完成后,课题组应填写《课题结题鉴定书》,经所在院部(处室)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科技与合作处,科技与合作处在一个月内组织召开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进行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组提供的鉴定结题材料应包括下列所有文件的原始资料和电子版:
1.科研课题原始申请表、立项通知书、开题报告、中期检查表、结题鉴定书;
2.技术研究报告(包括主要实验测试记录及测试分析报告;设计与工艺图表;用户使用指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涉及环保、劳动安全等特殊问题的要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或报告);
3.与课题申报成果形式相对应的成果(包括调研报告、发表的论文、调查问卷、具体的实物照片、光盘等);
4.准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名单及排序;
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6.软课题的结题,要求重点课题必须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一般课题在公开出版刊物发表论文;
7.硬课题的结题,要求其研究成果(教学设备、教具等)必须符合实用原则,并由相关部门检查验收提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五条 校外纵向项目的鉴定和结题按立项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六条 横向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到科技与合作处办理有关结项手续,填写《科研项目经费决算表》;将研究工作的全部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影像等原始资料交到科技与合作处统一管理。如对方要求提供验收材料,并请对方单位开具项目验收证明。(应用成果需提供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模型作品、方案设计、计算机软件等)
第二十七条 横向项目的鉴定和结题严格按照学校与企事业单位签署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
(一)如须鉴定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按照“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流程”申请鉴定,领取鉴定许可证、测试报告、科技查新报告等。
(二)成果推广和转让时,对于学校享有著作权规定的所有权利或课题组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由学校享有的科研成果,应按以下原则:
1.实施成果转让时,须由科技与合作处作为学校代表和受转让单位鉴定包括详细责、权、利内容的转让合同。
2.成果转让费按2:1:1:6比例分成,即20%上交学校,10%作为科研基金,10%为中介推广费,60%为课题组奖金,如有国家政策明文规定的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课题由学术委员会在认真分析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表预期的成果形式,实事求是地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确定是否通过鉴定,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在鉴定书上签字。
第六章 项目经费
第二十九条 科研经费计划及额度由科技与合作处下达,项目组根据预算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专款专用,财务单独列账,超支不补。如需追加项目研究经费必须由项目组提出书面申请,按相应的管理权限逐级审批。
第三十条 学校项目经费来源于学校提供的专项资金。其它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上级项目管理部门的拨款、按上级要求的学校配套经费或学校直接资助的经费;开展横向项目研究相关单位的研究费用以及学校的资助费用。
第三十一条 在学校立项的横向科技项目经费必须汇入学校财务指定账号,不得转入其他单位和部门,否则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项目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入账,原则上要求由甲方单位通过银行电汇、支票转账等方式汇入我校账户,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现金入账的,项目负责人在交款单上填写科研合同名称、甲方单位和金额等,并经审批后,再将现金交到学校财务处入账。对方单位的科研经费进入我校账户后,项目负责人按照课题研究计划,确保课题的研究进度和质量。
第三十三条 项目研究经费严格按照《江苏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无锡交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有经费下拨的纵向课题将再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标准为按市级、省级、国家级最多分别资助经费0.5万元、1万元和2万元;横向项目以合作单位提供科研经费为主,学校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校级软课题按照重点和一般课题分别资助3000元、1000元,硬课题的资助经费数额一般控制在1万元以内;纵向项目中的经费自筹课题项目按照市级、省级、国家级最多分别资助经费0.5万元、1万元和2万元。
第三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由科技与合作处制作经费审批表,报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交财务处,由财务处根据科技与合作处下达的经费额度,给项目主持人建立经费本并下达到项目主持人,由主持人支配。在校财务处、科技与合作处管理监督下,项目负责人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合理、合规支配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与合作处解释,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